株洲吉信温馨提示:在工商登记机关,如果注册了公司或者个体户,如果公司经营起来,那是最好,万一因股东原因、外部原因或业务原因,公司没做,就需要去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以免影响以后的征信,在以后注册公司,或者办理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其它业务受限。 1.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注销。 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完全消失,公司的法人资格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债权债务结束。 公司注销登记是公司终止法人资格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具体说来,公司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因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 公司注销是企业主动清算关闭,企业解散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的主动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则属于被动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依然存在,但没有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个体工商户的歇业、停业和注销均有所规定。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情形包括: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2.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吊销。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行终止公司经营资格的行政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缴回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登记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但不得开展经营业务,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直到注销为止。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允许其从事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 要进行清算,企业就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由此可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只是取消企业的经营资格,而不是将企业的法人资格一并取消。企业法人资格的取消必须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前提条件。 三、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1.注销行政许可。 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适用情形包括: (1)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予以公告。 2. 吊销行政许可。 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 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撤销行政许可。 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适用情形包括: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撤回行政许可。 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情形包括: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但是,如果按照撤回行政许可有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和申请人自愿撤回许可申请两种情形来理解,对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其一,行政机关主动对行政许可实施撤回行为的,行政机关因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其二,由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许可申请、许可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核实后依法终止许可的,因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主要在申请人而不在行政机关,不存在行政机关补偿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理由和依据。换句话讲,在此种情形下,因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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