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
4、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
6、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7、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8、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受理(1个工作日)。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即时审查。申请文件齐备且符合标准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在登记申请书中签署意见,注明受理时间,送注册机构负责人审核;对申请文件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请文件;需补充有关材料的。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审核(3个工作日)。注册机构负责人按照本机构职责依法对申请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根据申请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退回受理人员。 3、收费(即时)。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工作人员按照[2000]湘价费字第23号文的标准收费,并开具合法收据。 4、核发(3个工作日)。
株洲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登记的,向申请人核发《营业执照》;对不予登记的,将申请文件原件及时、完整退回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开具《企业(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核发工作结束后,将申请文件和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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